专业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丰富的从业经验

咨询热线:

0371-58558570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时间:2024-03-26 17:41:18 点击:66 次 来源:河南欣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三不三增”,

  £ 案件数量不减,处理难度增大;

  £ 工作压力不减,维权责任增大;

  £ 岗位风险不减,职工期望增大。

  劳动争议概念

  £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劳动争议特点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调解仲裁法立法日的

  £ (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

  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

  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

  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

  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

  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

  的问题。

  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 一裁两审

  £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一)谁主张,谁举证

  £ (二)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组织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

  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

  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

  担任。

  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支付令】

  £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二是为了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 本法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

  £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3.受理。

  £ 4.审查和决定。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

  £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提出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 6.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 本法没有对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仲裁管辖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时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的理解 中断

  £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仲裁时效的理解 中止

  £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

  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仲裁时效的理解 特殊

  £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答辩书的书写

  £ (I)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 (2)案由。简要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何仲裁案件进行答辩。

  £ (3)答辩意见。该部分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明确答复,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写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一般先陈述事实,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承认其请求,或反驳其请求,对仲裁请求的反驳,既可以从实体上,也可以从程序上进行反驳,重点是揭示对方法律行为的错误之处,对方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中的不是之处;提出相反的证据,说明自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以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予以法律保护。从程序上反驳主要是说明申请人不能提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等方面。

  £ (4)反请求。若申请人有反请求,要具体写明反请求的各项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 (5)尾部。该部分应写明致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在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的姓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出其全称,并另行写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理人也应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在附项栏中写明附件的份数及名称并按顺序号装订在答辩书正文之后。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

  £ 相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必须是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

  质证、辩论、陈述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后意见。

  £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 辩论是见解不同的人彼此阐述理由,辩驳争论 。

  £ 陈述当事人向仲裁员有条有理地表达*后观点

  证据及举证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

  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 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仲裁庭调解】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先予执行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终局裁决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 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劳动者提起诉讼】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

  £ 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仲裁不收费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河南欣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Tel:0371-58558570

Fax:0371-55033516

Add:郑州市紫荆山路182号正商蓝海广场2栋401室

版权所有:河南欣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备案号: 豫ICP备16012808号-1

*请填写下方留言,我们会尽快与您获得联系

扫一扫,关注我们